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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严把研究生论文质量关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5-22 10:28 浏览数:146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指导教师、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湘潭大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湘潭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的论文的处理办法》(湘大研发〔2017〕2号)。办法不仅对指导老师、学位点负责人、院系主管领导、论文评阅人进行处理,同时对所在院系进行追责。

办法规定,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由院系对责任人的年度岗位津贴进行相应扣减,在已有的研究生毕业前,停止招收新的研究生,并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重点监控,连续两年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相关学位点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还视情况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校外评阅人三年内不得再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校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校内成员停止一年招收研究生。

办法明确,对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院系,将视情况核减研究生教育教学总津贴的2%-6%,核减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承担,并扣减该生的培养经费和津贴;同时,根据学校有关招生指标计算的规定,扣减相关院系的招生指标。

学位论文质量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和标尺,办法的出台不仅能规范学校研究生培养流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责任和二级培养单位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是学校争创“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文/檀朝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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